告诉朋友 MSN/QQ/Blog/BBS 工具箱▼
首页 | 热门话题 | 生活故事 | 经验心得 | 商场折扣
 您当前的位置:上海分类信息港 > 资讯中心 > 经验心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07-12-17 15:48:18 | 人感兴趣 | 人参与 | 评分:3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条例》中关于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档次内,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相应拉开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例如,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至于具体档次如何划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享受期限18个月和24个月的规定,也可以照此划分具体档次。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条例》中把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缴费年限划分得太细,在具体执行中很难操作。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条例》没有将享受待遇的期限与缴费年限划分得很细,而只是确定一个大的原则。


  《条例》将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规定,改为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累计缴费时间计算享受期限。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将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紧密结合。缴费时间越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越长。不按规定缴费的,应在计算其领取期限时作相应扣除,这是强化职工缴费意识的重要手段;二是允许缴费时间累计相加作为确定享受期限的标准,有利于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那些失业前多次转换工作单位,且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员来说,更加体现了这一精神。从这点来讲,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参与
收藏

作者: 来源: 编辑:shenekin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字体:
上一篇: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下一篇: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留言内容:
联系方式:
验 证 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更多..相关文章
成为会员?活跃会员
为您服务
客服QQ:455735252 49870670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07029278号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公告列表 | 友情链接 | 人才招募 | 免责声明
法律声明:上海分类信息港只提供免费分类信息发布交流平台,交易者自行分辨真假,如有损失,本站概不负责。
Copyright © 2006-2008 sh414.Ne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Published at 2008-10-23 17:59:32, Powered By WRMPS v2008 SP2 0718(ACCESS) 2